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每年由六月一日至三十日纳税期限。
第八条 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现有车船种类、数量、载重(客)量、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增加的车船、车船产权转移、增加或减少载重(客)量、用途变化,应于变更、新增加、转移、变化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
车 辆 税 额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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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项 目│计 税 标 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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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汽车 │12座位以下每辆 │240元│包括电车
机 │ │13~30座位每辆 │280元│
│ │31座位以上每辆 │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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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 60元 │拖卡按七折征收
动 │乘人机动三轮车 │ 每 辆 │ 60元 │
│载货机动三轮车 │按载重吨位每吨 │ 60元 │
│营运拖拉机 │按载重吨位每吨 │ 30元 │
│二轮摩托车 │ 每 辆 │ 48元 │汽缸工作容积50C
│ │ │ │或2.5匹马力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