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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

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粤府[1986]168号)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适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按《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本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和《船舶税额表》计算。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
  四、农民专作农业生产使用,不作营业运输的自用车船;
  五、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六、只在本单范围内使用,不行驶公共道路、河流,公安或航政管理部门不核发行驶证照的车船;
  七、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八、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垃圾车船、工程船、殡仪车、粪车船、义渡船;
  九、非机动渔船、载重量不超十吨的机动渔船;
  十、载重量不超过五吨的非机动船;
  十一、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非机动车辆,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除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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