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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3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1993年8月22日)废止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计划部门批准,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凡领有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四条 各级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实施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视工程规模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中央和省属项目中,大中型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单项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由省建委管理;其它项目由省建委委托主管部门或有关市(地)、县建委管理。
  (二)市(地)、县属项目,分别由各级建委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组织。招标单位无力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其他能承担招标工作的单位负责组织。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须具备如下条件方可招标:
  (一)工程已列入省、市(地)、县的年度基建计划;
  (二)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业经批准;
  (三)有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建设银行;
  (四)领有城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五)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
  (六)已确定招标形式和投标企业技术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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