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发行股票企业解散或破产时,在支付职工工资和生活费、纳税、归还贷款、清偿债务后,其余资产按照企业全部资本金各方所占的比例对股东进行清偿。
第三章 债 券
第十三条 债券是订明面额和偿还期限的债权证书。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不承担企业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可发行债券。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额,应不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超过部分必须有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担保。
第十六条 债券可以申请办理贴现。
第十七条 发行债券企业应按期给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个人购买的债券,其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二十五;单位购买的债券,其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同期单位存款利率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八条 企业可根据投资项目特点和市场需求情况,发行以煤、电、原材料或者房屋等实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清偿的债券。
第四章 股票债券的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向本单位职工发行股票、 债券, 经开户银行审核、由当地人民银行批准。
企业在本省向社会发行股票、 债券, 须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批准。
企业跨省发行股票、债券,还须经所跨省人民银行同意,并委托当地金融机构代理发行。
第二十条 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债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申报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还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