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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股票、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股票、债券,必须坚持自愿认购原则,不得强行摊派。
 第三条 股票、债券可以转让(向本单位职工发行的只限于本单位),也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物。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是我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管理机关。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经办股票、债券的代理发行和转让、贴现业务。

第二章  股票

 第五条 股票是投入企业股份资本金的凭证。股票持有人为发行股票企业的股东,依照企业章程规定,股东有权参加或者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领取股息,分享红利,并以其股份额对企业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 发行股票企业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多种经济形式联合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下同)。
 第七条 发行股票创立股份制企业 ,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条 现有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向社会发行股票,其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即除去折旧和借人资金后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百分之四十九。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认购的股票为集体股,个人认购的股票为个人股。
 第十条 股票采取定额记名形式,不得退股,非经省人民银行特别批准,不得在市场流通。
 第十一条 发行股票企业计发红利,应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每年发放股息和红利总额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五。集体股或个人股的股息率不得超过银行公布的单位或居民存款一年定期利率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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