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1995年10月以前我省颁布的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1995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1995年11月21日)废止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四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经济特区 (以下简称特区)涉外企业的会计管理, 促进特区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特区涉外企业)。
第三条 特区涉外企业的会计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有关会计制度。
国家法律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特区涉外企业的总经理(经理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以下同。)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负完全责任。
第五条 特区涉外企业应根据财政部有关会计制度,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特区所在市财政局、税务局备案。
特区涉外企业的会计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工作规则;
(二) 科目和事项处理程序、方法;
(三) 核算规程;
(四) 报表的编报、审批;
(五) 监督和检查;
(六) 档案管理;
(七) 会计人员的职权;
(八) 关于会计事务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特区涉外企业的会计工作由特区所在市财政局管理。
第七条 特区涉外企业必须在本特区内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