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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一发票管理办法[失效]

  (二)铁路、民航、交通、航运单位的车船票、飞机票、行李票,房管部门的房租收据,医疗保健单位的医药费收据,殡仪馆的服务收据;
  (三)按国家规定收取规费的收据;
  (四)电影院、剧院、体育馆(场)、公园、博物馆、展览馆的门票;
  (五)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结算凭证;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单位内部使用的非商品经营和非劳务收入的单据;
  (七)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专业性票据。
 第七条 承印发票的印刷厂必须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印刷发票通知书及其所附的发票式样、规格、数量印刷,并保证发票专用章和发票的安全。
  除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票。
 第八条 发票只供本企业、本单位或个体工商业户本人使用,不得相互借用、非法买卖或转让。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代开发票。非经广东省税务局特许,不得携带空白发票到外县(市)使用。
 第九条 开立发票必须准确、完整、复写,加盖开票单位和开票人印章,严禁弄虚作假。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
  严禁使用假发票。严禁以白条单和内部使用的票据代替发票。
 第十条 用票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发票领发、登记、保管、缴销等制度,按月(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作废发票要与存根联粘贴全份保存,不得撕毁。已填用的发票存根,必须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和销毁手续按国家档案局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发票及《发票购用手折》如有遗失,应即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将情况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用票单位解散、合并、转业、歇业、更改单位名称,或因迁移营业地址而改变隶属税务机关时,应向税务机关移交已用发票的存根。未用发票应列册送税务机关截角销毁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应按《会计法》的规定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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