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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旅行社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七条 申请开办对外旅行社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开办一类旅行社,省属单位要向省旅游局提出申请,由省旅游局审核提出意见转报国家旅游局审批,市(地)以下单位应先经市(地)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旅游局审核提出意见转报国家旅游局审批。经批准后,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二、开办二类旅行社,省属单位应向省旅游局申请审批;市(地)以下单位向市(地)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报省旅游局审批。经批准后,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三、一类旅行社在国外或港澳地区设立或撤销派驻机构,必须事先向省旅游局申请,由省旅游局审核提出意见报请国家旅游局审查批准。
 第八条 对外旅行社的业务范围:
  一、编制旅行路线,在客源地进行宣传或招徕工作;
  二、经批准可以对外招徕的旅行社,可同国外旅行社建立业务关系,进行业务洽谈,签订业务协议及承办国外旅行社所委托的旅游业务;
  三、对有关旅游事宜进行咨询服务;
  四、按照协议或合同组织各项接待工作,并配备翻译、导游人员;
  五、按确认路线,安排旅行者的食、住、行及游览活动;
  六、经营旅游有关的委托代办业务,代旅行者购买人身保险;
  七、听取旅行者的批评建议,认真查处本单位工作人员违章违纪行为;
  八、在保证搞好对外接待任务尚有余力的情况下,可以兼营国内旅游业务。
 第九条 对外旅行社要为旅行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对外旅行社同民航、铁路、交通、饭店、宾馆、汽车公司等营业部门或旅行社行业间的业务往来,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签订一定形式的经济协议或合同。
  二、对外旅行社在确认外国或港澳地区客户或旅行者的《委托书》后,应按确认项目向旅行者提供服务,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凡旅行社不能按约履行委托的全部或部分项目,而引起旅行者在经济上受到损失,应负责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由于外国或港澳地区客户和旅行者本身的原因,改变日程或取消旅游造成损失,应负责赔偿旅行社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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