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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失效]

2. 供方合法身份证明副本一式三份(法人代表或委托他人代理的,应附供方的授权书或委托书正本一份、副本一式两份);
3. 受方的营业证书一式三份 ( 正在申请建立企业或在技术转让合同批准后建立企业的,应附具企业的章程副本一式三份)。
 第十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于合同报批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
  合同自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合同当事人应按特区有关规定将合同副本报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向深圳市税务机关登记。
 第十七条 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项目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 关键词定义;
(三) 技术的内容和范围,技术资料清单和交付日期;
(四) 商标的使用;
(五) 实施的计划、进度和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六) 技术的保证和验收;
(七) 保密;
(八) 双方对改进技术的权利和义务;
(九) 技术酬金的计算和支付方法;
(十) 违约责任;
(十一) 不可抗力;
(十二) 仲裁协议或其他解决纠纷的办法;
(十三) 合同的期限;
(十四) 签订的日期和地点;
(十五) 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十八条 合同不得订有使任何一方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或显失公平的条款。
 第十九条 合同的期限,除以技术作投资股本的方式外,一般不超过五年,但经双方同意并报请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合同期限的申请,应在合同期满六个月前提出。深圳市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批复。
  转让专利技术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项专利权的终止日期。但以技术作投资股本的方式除外。
 第二十条 合同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未实施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予撤销。
  前款所规定的期限,如有正当理由,经报请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但延续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延长实施期限的申请,应在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计算;申请延期实施的期限,自批准延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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