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供方向受方转让技术诀窍的,必须提供有关的设计图纸、工艺规程和示意图、技术数据、配方、公式、关键设备、模型、样品、材料清单和说明书、操作方法说明、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方法、维修的方法和设备以及有关的商业情报等资料。
第十条 供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部转让技术传授给受方指定的人员,并负责培训,保证受方掌握全部技术和操作方法。
第十一条 供方曾将同一技术转让给他人的,应将原技术转让合同的副本提交受方。
第十二条 供方应保证引进技术的法律有效性和预期技术效果。
引进的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应在国际市场有合法和合理的销路。由于供方的原因使产品销售受到影响而造成损失的,供方应赔偿损失。
专利权中途失效或专利申请被拒绝,受方有权提出修改或终止合同。对造成损失的,供方应赔偿损失。
由于供方的原因引进的技术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受方应严格信守合同的规定,切实尊重供方的技术专利权。
对引进技术中的秘密部分,受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范围和期限承担保密义务。受方违约泄密造成供方损失的,应按合同的规定赔偿损失。
由于执行本规定而涉及引进技术中秘密部分的工作人员, 应承担保密义务。
对泄密者,应追究法律责任,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技术引进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 供方提供技术或提供专用设备及其技术,与受方合作经营;
(二) 许可证贸易;
(三) 补偿贸易;
(四) 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
(五) 以技术作投资股本。
第十五条 申请技术引进的当事人,应依次办理以下申请和报批手续:
(一) 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 前项申请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领取技术转让申请书;
(三) 签订合同;
(四) 将合同一式三份报请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并附下列证件:
1. 技术转让申请书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