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特区方补偿产品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价格、包装、交货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和办法;
(三) 结算银行、货币、利率及支付方式;
(四) 担保及违约责任;
(五) 合同有效期限及补偿期限;
(六) 仲裁协议或其他解决纠纷的办法;
(七) 特区方完成合同任务后,利用闲置生产能力的权利;
(八) 签订的地点和日期;
(九) 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十八条 来件装配、来料加工合同是客商提供原料、零部件、元器件(或提供一定的设备、技术),特区方按客商要求加工或装配,成品交客商销售,特区方收取工缴费的书面协议。此类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来件、来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损耗率、交货地点、运输费、验收标准和办法、时间、进度要求等;
(二) 加工装配成品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检验方法、交货地点、时间、进度、运输费、包装要求等;
(三) 加工费单价、总价、试制产品承担试样费用;
(四) 结算银行、货币及支付方式;
(五) 合同期限;
(六) 担保及违约责任;
(七) 仲裁协议或其他解决纠纷的办法;
(八) 特区方完成合同任务后,利用闲置生产能力的权利;
(九) 签订的地点和日期;
(十) 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十九条 客商在特区独资兴办企业、事业,经报请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得与特区有关部门或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劳务、用水、用电等合同。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劳务、技术引进、房屋租赁、财产抵押等合同,依照特区有关法规的规定签订。
财产租赁、货物买卖、仓储保管、建设工程承包、供水、供电、运输、保险等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本规定未列举的合同依照本规定的原则签订。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全部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使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不按期交货、付款的责任方,除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外,每逾期一日,还应交付逾期部分总价款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合同一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负有连带权利和义务。任何一个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部分或全部义务。其中一个当事人接受对方履行部分或全部义务后,其他当事人的请求权即部分或全部消失;任何一个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其他当事人必须全部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