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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失效]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或保证金的,合同履行后,定金或保证金应当返还,或者抵作应付款项。
  给付定金或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或保证金。接受定金或保证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保证金。
 第十五条 合资经营合同是特区方与客商共同投资兴办企业、事业的书面协议,合资各方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或亏损,并承担有限责任。此类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合资各方的名称(姓名)、注册国家(地区)、法定地址和法定代
表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 合资企业的名称、地址、宗旨、土地使用面积、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 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处理出资数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四) 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五) 原材料购买及产品销售方式;
(六) 合资企业的建设进度以及合资各方在筹备、建造、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责任;
(七) 合资经营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期满后的财产归属;
(八) 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九)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 董事会的组成、任期及职责;
(十一)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聘用办法,人员组成及其职责、权限;
(十二) 利润或亏损的分配及有限责任;
(十三) 担保及违约责任;
(十四) 仲裁协议或其他解决纠纷的办法;
(十五) 签订的地点和日期;
(十六) 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十六条 合作经营合同是由特区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权、厂房、劳动力和劳动服务,客商提供资金、设备、材料、技术等,合作从事生产、经营或兴办企业、事业,确定各方利润或产品分配比例和各自承担风险等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其主要内容与第十五条类同。
 第十七条 补偿贸易合同是由客商向特区方提供技术、设备和材料进行生产,特区方用产品偿还客商的书面协议。此类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客商提供的技术、 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 质量、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和办法、补偿总价款和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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