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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失效]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合同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归省人民政府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合同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归深圳市人民政府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和主要内容

 第七条 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当事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合同中所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附件,以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或补充合同的函电、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事人通过信件、电报或电传达成的贸易协议,如双方不要求签订确认书,该协议应视为书面形式的合同。
 第八条 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可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代理人依照委托人的委托权限行使代理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消失后的代理活动无效。但得到委托人追认的,则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代理人未按委托书履行义务或由于代理活动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签约双方当事人应提供下列证件供对方审查:
(一) 所在国或所在地政府登记注册的合法证件副本或影印件;
(二) 公司、企业经注册会计师核实的近期资产负债表和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三) 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担保证书;
(四) 公司、企业对其签约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证书或委托证书。
 第十条ⅲ委托代理必须用书面形式并经过公证。
  委托书或代理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代理事项、权限、有效期限和委托或代理的日期,并由委托人或主管机关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较长期间连续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应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延长或提前终止合同期限的条件。
 第十二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提供担保。担保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 定金或履约保证金。
(二) 财产抵押担保。
(三) 银行担保。
(四) 公司或企业担保。
(五) 其他担保。
 第十三条 担保人在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连带承担违约责任或按照合同规定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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