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主有权对房产进行装修、维修,但改变房产结构、用途、外貌或扩建、拆建者,须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
第七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的需要,可以征用房产主的房产,并按照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第八条 房产经营、房产权转移、房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等,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广东省经济特区的有关法规。
房产权转移、房产预售(预购)、房产抵押和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应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机关统一管理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房产预售(预购)
第十条 房产经营者可以预售房产。预售房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房产经营者领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许可证》;
(二) 房屋建筑合同业已签订;
(三) 在深圳市注册的银行开立代收房产预售款的专门账户;
(四) 该期建筑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已汇入深圳市开户银行。
共有房产的预售,必须有共有人的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房产预售(预购)必须签订房产买卖合同 。 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拟定,但须写明:
(一) 双方当事人姓名(或法人名称)、住址(或法人所在地);
(二) 房产面积、座落(位置)和界线(并附图);
(三) 土地使用的面积(份额)和年限;
(四) 房产的用途;
(五) 房产的价格;
(六) 房产预售(预购)款交付办法;
(七) 房产交付使用或预计交付使用日期;
(八) 违约责任;
(九) 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受理机构名称;
(十) 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十二条 房产预购人必须将房产预购款,存入房产经营者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开立的银行专门账户。
房产预售款必须用于已预售的房屋建筑。
共有房产预售款的支取,必须由共有人会签或由共同指定的代理人代签。
第十三条 房产经营者领到房屋建筑竣工证后,应及时书面通知房产预购人,并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机关声请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章 房产权转移
第十四条 房产买卖必须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由双方当事人签订房产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