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伤者负主要责任,事故责任方负一定责任的,事故责任方给伤者一百七十五元以下的生活补助费。
(六)伤者负一定责任的,事故责任方给伤者四百元以下的生活补助费。
(七)伤者负全部责任的,不给补助。
(八)伤者属轻伤,不给补助。
第二十二条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为其所用的抢救费、医疗费、安葬费一律由肇事车辆所属单位负责。如果肇事双方是车辆单位,暂由伤势轻的车方垫支抢救费,后按责分摊。
第二十三条 肇事车辆逃跑或被盗车肇事,在肇事者未查获前,伤、残、死亡者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费先由保险公司支付,查获后,由逃跑车辆单位或盗车者归还。
第二十四条 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伤者就医路费,必要的护理人员(须经医院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在此例)的工资,伤者工资差额(护理人员、伤者无固定工资的,每月折合工资每人不得超过六十元),伤者住院期间的膳食营养补助费(每天不超过一元,粮、油票由伤者自交)和按所在单位规定应享受的经济待遇,均由肇事车属单位负责。伤者负全部责任的,车方不负担上述费用。
伤者因伤势严重,当地无法医治,确需到外地就医的,应经当地医院证明,方可转院。凡未经当地医院同意,擅自转到外地医院就医,或外购药品,或医院确诊已治愈,故意延出院的,费用由伤者自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坏及牲畜受伤时,应以修复、治疗为主。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各方责任比例大小分别承担。牲畜残、死时,折价计算。
第二十六条 事故造成的车、残、亡者,无论有无责任,都不影响其所在单位按规定享受的劳保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对死亡者,要坚持先处理尸体,后分析责任,调处善后工作的原则。尸体在检查完毕后,除处理机关决定保留的外,应由死者家属或单位迅速就地火化(安葬)。供故拖延经说服无效的,在报告当地政府同意后,由事故处理机关火化(安葬)。
第二十八条 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善后调解,由肇事直接有关单位负责人,当事人以及伤、亡者的直系亲属代表一至三人参加。上述人员的车船费由肇事车方支付,其余生活费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