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非驾驶员开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其本人一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伤、残、亡)由本人负责,根据肇事现场实况区分责任,事故是由对方全部责任的,给予行政拘留和罚款处分;有责任的,按其责任,承担因事故造成他方的经济损失,并依据本条例第十一、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凡属第十条规定,经查获的,无论事故大小,一律无限期吊扣驾驶证,并按事故的大小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凡驾驶员酒后驾车肇事,或将车交给无证人驾驶肇事的,一律无限期吊扣驾驶证,并根据事故大小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 对纵容、迫使他人违章驾驶机动车肇事的,给予罚款,行政拘留;造成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时,给死者补偿费标准:凡享受国家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抚恤的有关规定者,其生前直接供养一人的四千元;二人的六千元;三个以上的七千元。不享受上述规定者,其生前直接供养一人的四千五百元;二人的六千五百元;三人以上的八千元。生前无负担者(少年、儿童、老人或原是丧失劳动力的病残者)三千元。死者是五保户,补偿费交给死者生前的供养单位。
丧葬标准四百元以下。
第十八条 按事故不同责任给死者补偿费的比例:
(一)事故责任者负全部责任的,责任方给死者一次过百分之百补偿费。
(二)事故责任者负全部责任的,主要责任方给死者一次过百分之七十五的补偿费。
(三)事故责任者负同等责任的,同等责任一方给死者一次过百分之五十的补偿费。
(四)死者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次要责任方给死者一次过百分之四十的补偿费。
(五)事故责任方负主要责任,死者负一定责任的,主要责任方给予死者百分之八十的补偿费;死者负主要责任,事故责任方负一定责任的,事故责任方给予死者百分之三十五的补偿费。
(六)死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原则上不给予补偿,如死者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由车方一次过给予五百元困难补助费。
(七)事故是由神经病者引起的,神经病者死亡,只给丧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