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事故:轻伤一至二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重伤一至二人,或轻伤三至十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者。
(三)大事故:死亡一至二人,或重伤三至十人,或轻伤十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一千元至一万五千元以下者。
(四)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五千元以上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者。
第九条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
(一)完全因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二)主要因一方违章,另方或第三者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由主要违章者负主要责任,另方或第三者负次要责任。
(三)因双方违章情节相当造成的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四)事故涉及多方,有关方有一定违章情节的,应负一定责任。
第十条 肇事者伪造、破坏事故现场,畏罪潜逃,嫁祸于人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的处罚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吊扣驾驶证。吊扣处分分为有限期和无限期(吊销)两种。
(三)罚款。一般情况罚款限额三十元以下;对无证驾驶,酒后开车,纵容、迫使他人违章驾驶肇事和属于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罚。受罚人员的罚款不得报销。
(四)行政拘留。
(五)刑事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小事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罚款。
(二)一般事故:负全部、主要责任的,给予警告、吊扣驾驶证三至六个月,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拘留;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给予警告、吊扣驾驶证一至三个月,可以并处罚款。
(三)大事故:负全部、主要责任的,给予吊扣驾驶证十二个月或无限期吊扣驾驶证,可以并处行政拘留、罚款,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负同等责任的,给予吊扣驾驶证六至十二月个月或无限期吊扣驾驶证,可以并处行政拘留、罚款,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负次要责任的,给予吊扣驾驶证三至六个月,可以并处罚款。
(四)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给予无限期吊扣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负次要责任的,给予吊扣驾驶证十二个月、行政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无限期吊扣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事故负一定责任的,根据事故情节,参照本条(一)至(四)款规定给予适当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