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第五条 省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下列价格:
  (一)国务院各部门管理以外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和三类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包括超购加价、价外补贴)、调拨、供应、批发、零售价格,议购议销品种的范围及最高限价和价格控制幅度;
  (二)国务院各部门管理以外的主要工业品的出厂、调拨、供应、批发、零售价格,以及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品种范围和价格浮动幅度;
  (三)省内主要交通运价、农村电话资费、学费、文娱体育票价、医疗收费等非商品收费标准;
  (四)主要商品的地区、购销、批零、规格、质量、季节等差价和调拨作价原则。
 第六条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下列价格:
  (一)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管理以外的重要农副产品收购、调拨、供应、批发、零售价格和议购议销品种的价格;
  (二)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管理以外的重要工业品出厂、调拨、供应、批发、零售价格,以及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品种范围和价格浮动幅度;
  (三)省管理以外的交通运价、装卸搬运费和重要的市内公用事业、修配、生活服务的收费标准;
  (四)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规定的各项差比价原则、差率和价格控制幅度,具体安排本地区的重要商品价格;
  (五)其它需由地(市)、自治州统一管理的价格。
 第七条 县(市、市辖区)、自治县物价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范围,由同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物价管理的职责是:根据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法令,管理和规定本系统产品及经营项目的作价原则和办法;制定和调整分管权限内的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监督检查本系统所属单位(包括兼营单位)对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的分工管理目录,由县(市)以上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制定或修订。
 第十条 独立核算的公司、总厂或经批准扩大自主权的工商企业,可根据上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方法,制定和调整下列价格:
  (一)对规定可以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按照其浮动幅度,制定商品的价格;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