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及华侨、港澳企业在广东省
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八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发展国际经济贸易交往,扩大我省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加强对外国企业及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企业及华侨、港澳企业因业务需要,在广东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广东省对外经济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设立常驻机构和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第三条 外国企业及华侨、港澳企业申请在广东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 由该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二、 由该企业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工商登记证或开业的合法证明;
三、 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四、 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该人员的简历。常驻代表机构人员属外国人或华侨、港澳企业人员,应交验各该人员入境的有效证件;
五、 外国企业及华侨、港澳企业与我国或我省有关部门、企业达成的经济贸易协议书。
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应当按照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提交证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第四条 外国企业及华侨、港澳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件及第三条所列证件和材料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领取登记证,并缴纳登记费人民币陆百元。逾期没有办理或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应缴回原批准证件。
第五条 常驻代表机构按照第二条获准后,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常驻我省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在入境到达目的地二十四小时内,应向当地公安局或派出所申报户口,办理居留登记手续,领取居留证。离职出境时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