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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转交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承办单位必须研究处理并按规定期限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答复。逾期不办或者敷衍搪塞的,其上级机关对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成改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占全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进行视察,参加执法检查和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及其他代表活动。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还可以组织代表评议上一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派驻当地的行政、司法机构的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派出人员听取代表的批评意见,督促被评议单位改正。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被视察单位应当如实汇报情况,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改进工作。
  第七条 代表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其主要内容:
  (一)学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进行调查研究;
  (三)开展视察和其它形式的代表活动,协助当地国家机关推行工作;
  (四)联系人民群众,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交流代表活动经验。
  第八条 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已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要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接受其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不在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所辖范围内工作、居住的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到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参加一次代表活动。
  第九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无特殊情况,每年离开其所在工作、生产岗位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省的代表不少于十五日,省辖市的代表不少于十二日,县(区)的代表不少于十日,乡(镇)的代表不少于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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