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五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2月26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1994年2月26于广州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广东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保证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是我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通过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
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权,行使管理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第四条 代表个人或者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