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参加竞买,应提交身份证明、竞买资格证明或者授权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经拍卖人确认其资格后,方能行使竞买权。
第三十八条 竞买人应根据拍卖人的要求预付保证金。除竞得人的保证金折抵拍卖物成交价款外,拍卖人应于拍卖成交后五日内将保证金退还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 拍卖会必须由拍卖专业人员主持。非拍卖专业人员不得主持拍卖会。
拍卖会开始时,主持人应当核对竞买人,宣布场上纪律、主持拍卖专业人员姓名以及有关注意事项,介绍拍卖物情况,说明拍卖方式。
第四十条 拍卖在主持人三声报价后无人应价时,即以主持人击槌的方式表示成交。拍卖一经成交,买卖双方均不得反悔。
第四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即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成交确认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拍卖人、竞得人的机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拍卖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情况;
(三)拍卖物价款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四)拍卖成交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保证金或者定金;
(七)佣金及其支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非当场付清成交价款的,竞得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款的20%作为定金。余额不按时支付的,定金不予退回;拍卖人有权将该物品再拍卖。拍卖人不按时交付拍卖物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有关部门应凭拍卖人出具的拍卖凭证给予办理拍卖物的产权转移、证照变更、运输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下列行为,为无效拍卖行为:
(一)拍卖物为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不得拍卖的财产;
(二)委托人、竞得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委托人或者拍卖人、竞得人不具备本条例所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