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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失效]

  (一)取得拍卖物并享有拍卖物的所有权、处分权或者使用权;
  (二)可要求拍卖人、委托人依法办理或者协助办理拍卖物的产权转移、证照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竞得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约定支付拍卖物价款、佣金、拍卖费用;
  (二)依法纳税。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三十二条 拍卖人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拍卖,经审查核实后,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十三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委托人的机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拍卖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新旧程度等;
  (三)拍卖物的保留价;
  (四)拍卖物的交付时间、方式及保管责任;
  (五)拍卖方式及期限;
  (六)拍卖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七)拍卖费用和佣金的支付方式及期限;
  (八)拍卖程序中止或者终结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二)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拍卖人可根据拍卖物情况,和委托人商定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拍卖:
  (一)估低价拍卖,即拍卖人宣布开叫价后,由竞买人竞相应价,以最高应价拍定;
  (二 )无估价拍卖,即拍卖人不宣布开叫价,由竞买人叫价,以最高叫价拍定;
  (三)估高价拍卖,即拍卖人宣布最高开叫价,无人应价时,拍卖人依次降低叫价,以首次应价拍定。首次应价者为二人以上时,拍卖人应以该应价为开叫价,依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进行拍卖。
  第三十五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日十日以前发布公告。
  拍卖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新旧程度等情况;
  (三)拍卖方式;
  (四)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和申请参加竞买应办的手续;
  (五)认为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告期间,拍卖人应向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物或者查阅拍卖资料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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