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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失效]

  (四)向竞买人提供拍卖物资料,接待竞买人查看拍卖物并告知已知的瑕疵情况;  
  (五)应委托人、竞买人的要求,对其机构名称或者姓名保密;
  (六)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竞买本机构的拍卖物;
  (七)按约定向竞得人交付成交的拍卖物,向委托人交付成交的价款;
  (八)拍卖成交后,出具凭证,代为扣缴有关税费、协助办理产权转移、证照变更以及运输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自行委托或者由代理人代为委托拍卖人拍卖财物;
  (二)可确定拍卖物的保留价;
  (三)可与拍卖人约定拍卖物的开叫价;
  (四)拍卖成交后,按约定取得拍卖物价款。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拍卖人提交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向拍卖人说明拍卖物的来源并提供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拍卖物证明文件;
  (三)向拍卖人提供拍卖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拍卖物瑕疵情况);
  (四)对拍卖物的保留价保密;
  (五)按约定交付拍卖物,支付佣金、拍卖费用,依法纳税;
  (六)依法办理或者协助竞得人办理拍卖成交的拍卖物的产权转移、证照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
  (二)查看拍卖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三)可支付费用要求拍卖人将准备竞买的拍卖物送有关部门或者专家检验、鉴定;
  (四)有应价或者不应价的自由;
  (五)可要求拍卖人对其机构名称或者姓名保密。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拍卖人提交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二)一经应价,不得反悔。但当其他竞买人提出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失去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拍卖物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专卖、专营或者在流通、使用上有限制的,竞买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第三十条 竞得人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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