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抵押贷款管理条例>、<广东省公司条例>、<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18日)废止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4年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2月8日
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财产拍卖市场的管理,规范财产拍卖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财产拍卖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拍卖系指财产出卖人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财产售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活动。
本条例所称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拍卖参加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竞得人。拍卖人系指依法成立、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机构。委托人系指将财产委托拍卖人拍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竞买人系指参加竞购拍卖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竞得人系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物的竞买人。
第五条 从事拍卖业务,必须依法成立拍卖机构。非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不得从事财产拍卖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财产拍卖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