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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发布日期:2008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31日)修正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二月六日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以科技创新为主要特征,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研、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中试、生产、示范、推广、销售为主要业务经营范围。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用非法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条 鼓励离休、退休、辞职、退职及待业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在我省创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在职(包括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申请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须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国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社会团体可开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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