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

  一方当事人根据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有权通知另一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下列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次享有优先购买权:
  (一)房地产共有人;
  (二)房地产抵押权人;
  (三)房地产承租人。
  出让人应当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前90日书面通知上列当事人。
  第十七条 房地产交换是指当事人将各自所有的房地产互相转移给对方的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 房地产交换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或者解除,参照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房地产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房地产无偿地转移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房地产赠与合同载明赠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房地产的基本情况、约定条件等主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赠与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受赠人可以是国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赠与约定条件的,受赠人不履行约定条件时,赠与人可要求受赠人履行,或者撤销赠与。所约定条件不能履行或者不需要履行的,赠与人不能撤销已生效的赠与。
  第二十四条 受让人有权对房地产的状况,包括权属、结构、装修、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土地出让合同等情况进行了解,出让人有义务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另一方当事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转让合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