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二条的决定(1994)[失效](发布日期:1994年5月15日,实施日期:1994年5月15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1997修正)[失效](发布日期:1997年9月22日,实施日期:1994年3月1日)*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日)废止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4年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2月2日
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企业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宪法、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种类型的企业和在企业中工作的职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工依法享有劳动、休息权利和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合法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
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保证职工享受合法的劳动权益,并对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公安、工商、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