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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3日)修改

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
 (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26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告第28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严惩黑社会组织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黑社会组织,是指有组织结构,有名称、帮主、帮规,在一定的区域、行业、场所,进行危害社会秩序的非法团体。
  第三条 对黑社会组织一律予以取缔。
  第四条 对黑社会组织犯罪活动中的首要分子,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条 黑社会组织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实行劳动教养或者治安拘留,可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调解民间纠纷为名索取财物的;
  (二)以揭露、扩散他人隐私或其他秘密相要挟索取财物的;
  (三)向使用公共场所的单位或个人索取看场费的;
  (四)向商店、业主、住户等索取保护费的;
  (五)借故索取赔偿的;
  (六)借故索取财物的。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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