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3日)修改广东省惩处黑社会组织活动规定
(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26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告第28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严惩黑社会组织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黑社会组织,是指有组织结构,有名称、帮主、帮规,在一定的区域、行业、场所,进行危害社会秩序的非法团体。
第三条 对黑社会组织一律予以取缔。
第四条 对黑社会组织犯罪活动中的首要分子,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条 黑社会组织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实行劳动教养或者治安拘留,可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调解民间纠纷为名索取财物的;
(二)以揭露、扩散他人隐私或其他秘密相要挟索取财物的;
(三)向使用公共场所的单位或个人索取看场费的;
(四)向商店、业主、住户等索取保护费的;
(五)借故索取赔偿的;
(六)借故索取财物的。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