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条的决定
(1993年9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我省教育、医疗收费制度改革,适应教育、医疗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将《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
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教育收费和医疗收费)适用本条例……”中的“(包括教育收费和医疗收费)”删去,全条修改为: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适用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应遵守本条例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收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