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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21日)修改

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


      (1982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赌博的处罚条例》 1
    991年9月2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通过《修改<关于禁止赌博的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改 1993年7月3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严厉禁止赌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禁赌博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继续赌博的;
  (三)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四)多次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六)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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