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故意毁坏借贷人财物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五十六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罚;
(四)威胁、恐吓借贷人偿还债款或者利息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五十四条敲诈勒索罪处罚;
(五)非法限制借贷人或者其亲属人身自由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四十四条非法管制罪处罚;
(六)劫持、绑架、拘禁借贷人或者其亲属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绑架勒索罪处罚;
(七)杀害、伤害借贷人或者其亲属的,分别依照
《刑法》第
一百三十二条、第
一百三十四条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处罚。
(八)强迫借贷的妇女或者借贷人的亲属卖淫牟利偿还债务的,依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
二条强迫他人卖淫罪处罚。
第五条 为赌博放贷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帮手胁迫借贷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取得非法收益偿还债款的,对放贷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帮手以共犯论处。
第六条 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为赌博放贷者,所放的贷款和非法所得,一律予以没收。
第八条 明知用于赌博而介绍他人借贷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