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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惩处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广东省惩处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22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22日)修改

广东省惩处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规定
 (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3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14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严厉禁止赌博,打击为赌博放贷、非法索债的违法犯罪分子,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查处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用于赌博而向其提供高利率贷款并以非法手段索债者(俗称“大耳窿”)的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为赌博放贷并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处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四条 为赌博放贷者或者其指使的打手、帮手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分别依法予以处罚:
  (一)非法侵入借贷人住宅逼债的,依照《刑法》一百四十四条非法侵入住宅罪处罚;
  (二)以暴力或者暴力胁迫抢掠借贷人财物的,依照《刑法》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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