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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素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在职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目的是补充、更新、拓宽科学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根据单位的远期发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科学技术人员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教育重要是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办法。
  第四条 继续教育是企业、事业单位对科学技术人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对科学技术人员实施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以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一般参加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组织的专业培训、进修、研讨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脱产自学。还可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的需要和可能,组织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研讨班、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边工作边学习;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出国进修、考察等。
  第五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科学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学习时间由本单位根据本规定的要求作出计划安排,保证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脱产十五天。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奖金,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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