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宣告后的债权利息;
(二)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三)因破产宣告不能履约所产生的违约金和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 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数额的,未受清偿部分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
第六十四条 不属于破产公司的财产,所有人依法有权取回。
第六十五条 债权人对破产公司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公司负债的;
(二)债权人己知破产公司停止支付或者申请破产后而对其负担债务的;
(三)破产公司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对于破产公司取得债权或者取得他人的破产债权的。
第四节 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六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确认后,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第六十八条 清算组对破产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变卖、转让。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次分配债权额,必须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三个月内宣布及分配。但是清算组提出理由,人民法院准予延期的,不在此限。其后宣布及分配债权额,无充分理由,其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七十条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破产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二)破产公司所欠的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七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制作分配表,记载分配的比例及方法。分配表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参加分配的债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
(二)参加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以分配的金额。
第七十二条 分配表应当经过人民法院认可并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