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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失效]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第三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第三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及效力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不申请和解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宣告破产或者不宣告破产的裁定;债务人申请和解,债权人和债务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宣告破产或者不宣告破产的裁定。
  第三十九条 破产公司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不予宣告破产。
  第四十条 法院裁定破产的,应当公告,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四十一条 破产公司的债务人及破产财产的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公司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未设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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