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失效]

  债权人不服人民法院认可的和解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上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二十七条 有担保的债权不受和解效力的约束,但是债权人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可和解方案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债权人申请或者依照职权撤销认可,并应当立即发布公告,宣告和解申请人破产:
  (一)和解方案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在和解方案认可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经查证属实的;
  (二)自人民法院认可和解方案后三个月内,债权人能证明和解申请人有欺诈行为的;
  (三)和解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方案,经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的申请,撤销和解方案的。
  第二十九条 和解被撤销后,第三人为和解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失效。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以裁定撤销和解或者驳回和解撤销的申请。
  对于撤销和解的裁定,不得上诉。
  对于驳回和解撤销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

第四章 清算组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出许可和解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指定三名以上清算人组成清算组。
  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破产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指定三名以上清算人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第三十二条 清算人由人民法院在工商、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和律师等专业人员中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者擅离职守。确实因客观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第五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三十四条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