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失效]

  第六条 债权人、债务人申请宣告公司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
  第七条 债权人提交的申请书,必须说明其债权的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债务人提交的申请书,必须说明公司亏损的情况,并且提供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债权、债务清册。
  第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坚持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第九条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发布公告,并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日期。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第十一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公司会计报表和债权、债务清册。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除外。

第三章 和解

  第十四条 债务人在债权人申请其破产后及破产宣告之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依照本条例所规定的和解程序清理其债务。
  第十五条 债务人申请和解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财产状况说明书;
  (二)债权、债务清册;
  (三)和解方案。
  第十六条 和解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和解申请人和债权人的名称(姓名)、债权数额;
  (二)债务延期偿还的期限及保证措施或者减免偿还的数额;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