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日)废止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四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三日
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四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破产申请
第三章 和解
第四条 清算组
第五章 债权人会议
第六章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及效力
第二节 破产财产的管理
第三节 破产债权
第四节 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七章 破产终结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本省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外商投资公司的破产案件由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依照国家和本省关于劳动工资管理和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保障破产公司的待业、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
第二章 破产申请
第五条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依照本条例所规定的破产程序清理公司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