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制作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年度会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向国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报送。
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的公司,并应当将上述年度会计报表按有关规定的格式、内容登报公告。
对前款所列会计报表未按规定报送和公告,或者报送和公告虚假文件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公司及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年会的二十日前,将公司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财务会计报告文件,置备于公司的住所,供股东和债权人查阅。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并应当公告各项财务会计报告文件。
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后利润,应当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支付特别股股利;
(五)支付普通股股利。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分配股利,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四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公积金分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分为:
(一)盈余公积金。公司应当提取年度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已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二)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主要包括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额,受领赠与所得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列入资本公积金的款项。
任意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定公积金应当用于下列各项用途:
(一)弥补亏损,公司填补亏损时,应当先使用盈余公积金,不足时,方可以其资本公积金补充;
(二)转增股本,按照股东持有普通股股份比例发给新股。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一百四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将法定公积金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由董事会作出议案,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有前款情形,公司应当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第一百四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当年无盈余时,不得分配股利。但是盈余公积金已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时,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以其超出部分,按照不超过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比率派发股利,但是分配股利后,公司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如不足于按照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比率派发股利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现金;
(二)股票。
公司应当按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普通股股利。
公司以股票形式分配股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第九节 合并与分立
第一百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董事会提出方案、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方可进行。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涉及股票发行或者变更时,应当报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至少公告三次。
不按照前款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追回资产,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
对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公司必须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提出异议的,吸收合并的被吸收方的债务由吸收方承担,新设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
公司分立时,对债权人的通知或者公告适用本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提出异议的,如果原公司未清偿债务或者未提供相应担保,又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的,公司不得分立。
第一百五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解散登记或者设立登记,并自合并或者分立完成后七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节 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五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的;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的;
(四)公司无正当理由,在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上的;
(五)依法被撤销的;
(六)依法被宣告破产的。
前款第二项的解散,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董事会应当在七日内将解散公司的决议书面通知各股东或者公告。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由董事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是本条例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另选清算人组成清算组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