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其所认购的股份承担公司的亏损和债务;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分股东常会和股东临时会。股东常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每次股东大会距上次股东大会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股东临时会可以在必要时随时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董事缺额达三分之一时;
(三)公司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四)代表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两名以上股东请求时。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二)批准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三)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弥补方案;
(四)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
(五)决定公司债的发行;
(六)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七)选举或者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八)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条 除本条例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应当有代表公司股权过半数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应当有代表公司股权过三分之二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表决权的过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
股东大会对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及修改章程的议案,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达不到本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数额时,会议应当延期二十日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或者公告。
延期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仍达不到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数额时,应当视为已达法定数额,按实际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额计算表决权的比例达到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大会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一百零四条 除章程对特别股的表决权另有规定外,公司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记载议事的概要及结果,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名册一并保存。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或者决议方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节 董事、董事会和经理
第一百零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应当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可以由股东或者非股东担任。但是,由非股东担任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四)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弥补方案;
(六)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重要资产的抵押、承包和转让;
(八)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任免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主管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十一)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提出公司的破产申请;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每届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为选举二名以上董事而召集股东大会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可以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向公司提出累积投票的要求。
在累积投票时,对于选举董事的决议,每一股份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数目的表决权。各股东可以就其表决权投票选举一人或者数人,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一百一十一条 解除董事职务,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但是定有任期,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除董事职务的,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可以向公司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人选由全体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以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和职权范围内的文件;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章程的规定,设副董事长一至二名。副董事长的选任与董事长的选任相同。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缺职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代行董事长的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应当即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向各董事发出通知。
经全体董事同意,可以不经召集手续而召集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由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并由出席董事过半数的通过方为有效。在表决票数相等的情况下,董事长有决定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作成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董事应当依照董事会会议记录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是经证明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