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九)经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十)经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十一)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未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七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股款、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发行股票资格:
(一)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股票的;
(二)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发行股票或者获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
(三)未按照规定方式、范围发行股票,或者在招股说明书失效后销售股票的;
(四)未经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的。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发起人一致同意制定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三)设立方式;
(四)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及每股金额;
(五)发起人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六)发起人入股方式、金额或者折合股份数;
(七)股份种类及其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八)股份转让办法;
(九)股东的权利、义务;
(十)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一)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二)法定代表人职权;
(十三)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四)利润分配办法;
(十五)财务会计制度的原则;
(十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七)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八)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十四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应当制作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载明如下主要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发起人、发行人简况;
(三)筹资的目的;
(四)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
(五)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六)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七)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
(八)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九)公司近期发展规划和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十五)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十六)证券主管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制作认股书,载明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文件,加注证券主管机关批准的文号及日期,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
第七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数,可以分期发行,但是首期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四十。首期发行的股份总数认足后,发起人应即向各认股人催缴股款。认股人有依照所填的认股书缴付股款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 认股人拖欠应缴股款,发起人应公告催缴。认股人逾期仍不缴付所认股款的,视为自动放弃所认股份,所认股份由发起人另行募集。认股人对发起人或者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首期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四十日内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程序及其表决方法,适用本章关于股东大会的规定。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听取发起人关于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
(五)对发起人的报酬及特别利益进行审核,并作出规定;
(六)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如有假冒或者滥用,予以核减;
(七)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估价进行审核,如估价过高,责令其补足差额;
(八)创立大会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特别决议。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筹办的财务审计报告书;
(五)董事会、监事会组成情况和成员姓名及住所;
(六)验资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
(八)公司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答复。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申请人对公司登记机关不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对其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逾期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第八十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公司名义营业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立即停止营业,没收其违法经营所得,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