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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司条例[失效]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付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股东进行虚假出资或者擅自抽回出资的,或者串通其他股东进行虚假出资或者抽回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股东缴付出资后,必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 股东缴足出资后,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并应当提交审批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可以派员查验出资情况,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公司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并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公司,擅自以有限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停业。
 第二十三条 有限公司成立时,作为出资的实物、土地使用权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财产权利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评估价额的,股东对有限公司负连带缴付其差额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
  出资证明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出资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有过错的出资人应当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东

 第二十六条 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股权,承担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三)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依照本条例及公司章程转让出资;
  (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八)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九)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有限公司的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缴付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有限公司可以设立股东会,也可以不设立股东会。
  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的,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有限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的,必须设立董事会或者一至二名执行董事,行使公司权力机构的职权。
 第三十条 有限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二)决定公司的增资、减资;
  (三)批准股东股权的转让;
  (四)决定公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五)推选或者罢免董事、监事;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或者弥补亏损方案;
  (九)决定公司财产的抵押、转让;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一)至(四)项作出决议应当有占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对(五)至(九)项作出决议应当有占出资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同意。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依公司章程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召集,并于会期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二条 有限公司设股东会的,董事会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董事由股东或者股东委派的代表担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或者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三)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四)抉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五)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对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
  (七)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若干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在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处理公司的重大事项,检查、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有限公司可以设监事会或者一至二名监事,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监事的产生、职权、责任、任期等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可以聘任一名经理,处理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经理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有限公司的董事和经理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二)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三)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种类的业务;
  (四)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其所任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等利益冲突的行为。
  董事和经理违反前款规定的义务而获得的利益,股东大会有权作出决定将之归为公司所有。该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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