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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抵押贷款管理条例

 (一)抵押贷款合同期满,抵押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抵押权人又不同意延期的;
 (二)抵押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抵押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四)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撤销的。
 第二十五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的方式:
 (一)拍卖;
 (二)协议转让;
 (三)兑现。
 第二十六条 拍卖抵押物由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拍卖机构承担。
  拍卖机构可向拍卖人收取拍卖费用。
 第二十七条 抵押物的拍卖程序:
 (一)抵押权人向拍卖机构提交拍卖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拍卖机构清查核实抵押物,厘定拍卖底价;
 (三)拍卖机构在当地报纸上发表拍卖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四)公告期内,对拍卖物所有权没有争议的。公告期满后,由拍卖机构公开拍卖;
 (五)拍卖成交后办理纳税和拍卖物权属转移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拍卖程序中止:
 (一)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就拍卖物所有权提起诉讼,并裁定中止拍卖的;
 (二)抵押权人申请中止拍卖的;
 (三)抵押人偿还抵押权人贷款本息,向拍卖机构申请中止拍卖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
  清偿后,多余的金额,交还抵押人;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金额的,抵押权人有追索权。
  同一抵押物设定若干抵押权的,应按设定抵押权登记日期的先后顺序偿还。
 第三十条 处分的抵押物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受让人不属于本集体成员的,应由抵押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补交地价款。
 第三十一条 抵押贷款合同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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