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职务被罢免后,其所担任的按法律规定必须在本级代表中提名选举或者任命的职务,相应撤销。
第四十八条 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罢免本级代表的要求;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也可以直接向选区提出罢免本级代表的建议。
罢免代表的要求,须书面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受理机关应对涉及罢免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罢免代表的要求、调查材料和被罢免代表的申诉通告原选区全体选民,由选民讨论决定。
第四十九条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由该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的罢免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须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理由。
对于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罢免案,所列事实清楚的,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提交本次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如所列事实不清楚的,本次会议可以暂不进行审议,会后应对涉及该罢免案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提交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十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代表辞职请求后,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提出辞职。接受代表的辞职请求后,应通告该代表原选区全体选民。
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后,其所担任的按法律规定必须在本级代表中提名选举或者任命的职务,自行终止。
第五十一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出缺的代表,应依法提出代表候选人,其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补选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理。
补选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应重新核实选区现有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应公布选民人数和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三日以前应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五十二条 在换届选举中,因故未选足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另行选举时,应进行差额选举。省、设区的市未选足的代表名额,还必须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