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团和代表联合提名的各项职务的候选人,合计未超过法定最高差额数的,都应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如果超过法定最高差额数的,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或者采用投票方式表达意见,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按应选数加法定的最高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差额选举。副职应选名额只有一人的,候选人数可以二人;副职应选名额是二人的,候选人数可以不超过四人。
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项职务的候选人时,都应列入候选人名单,分别进行选举。
第四十二条 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书面向主席团提出。主席团应向主席团成员或者提名的代表说明。如果提名者同意撤回提名,所提的候选人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者不同意撤回提名,仍应将所提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同时说明其本人不愿接受提名的理由,供代表在酝酿、讨论正式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时予以考虑。
第四十三条 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以后,主席团应采取适当形式组织候选人与代表见面,或者应代表的要求由候选人发表简要的讲话。
各项职务的正式候选人名单的排列,按本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投票选举结果,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另行选举时,应重新提名候选人。可以提出第一次投票选举未当选的候选人,也可以提出新的候选人。由主席团依照法定程序和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第二次投票。
第四十五条 选举结果,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或者不是正式候选人的选民当选,应与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当选同样宣布有效。
第四十六条 补选地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时,候选人数可多于应选人数,也可同应选人数相等。增选或者选举不足额的地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时,应依法实行差额选举。
第九章 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有关讨论罢免自己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罢免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备案,并予以公布。
罢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