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在没有当选的人中,有不是候选人的选民或者代表,其得票数多于候选人得票数时,应当以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仍应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经过两次重新选举或者另行选举,仍未能选足额的,可暂不选举。
第七章 代表资格审查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结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报告进行审议,确认代表当选资格有效或无效。不确认代表资格的,应通知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
第三十七条 代表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代表候选人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
(三)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是否都列入了代表候选人名单;
(四)参加投票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五)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票数。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制发。
第八章 地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制定的选举办法不得与
《选举法》、
《地方组织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相抵触。选举办法应在主席团向大会提名推荐候选人之前提交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代表联合提名应填写《提名候选人登记表》。
选举上款所列的地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正职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职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