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选举委员会应根据选民的要求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第三十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
第六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一条 选民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选举日进行,因特殊情况,当天不能完成投票选举的选区,经选举委员会批准可以顺延三天。
选区应设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对确因老弱病残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投票的选民,经选举委员会批准,可辅设流动票箱,接受他们投票。
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不能回选区参加投票选举的,经领导小组认可,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缺席的代表不得委托投票。
第三十二条 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主持。
监票员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计票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员、计票员和流动票箱工作人员。
开箱计票后,不得再组织和接受缺席的选民或者代表补充投票。计票完毕,经核实无误,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后将选票封存,待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后,始得销毁。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第二十条所列人员参加投票的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第三十四条 在一次选举中,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只有一个投票权。代表候选人在一个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未获当选的,在本次选举中,不得再推荐到另一个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第三十五条 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或者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