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三十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第五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填写《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提名推荐、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应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三条和第
四条对代表的要求进行遴选。
第二十五条 选区选民、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向选区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均不得超过该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市、县(区)政党、人民团体向选举委员会提名推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合计一般不超过代表名额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乡(镇)政党、人民团体向选举委员会提名推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合计一般不超过代表名额总数的百分之十。所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放到本行政区域各名选区参加选举。《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应在选区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三日以前提交选举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选民、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依法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者增减,并应全部交各该选区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由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如果提名的代表候选人较多,可以采用举手或者投票的方式表达意见,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大会主席团应将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全部提交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如果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较多,可以采用举手或者投票的方式表达意见,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不得事先限定以最低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