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汇总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核发当选代表通知书;
(七)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
(八)印制《选民登记表》、《提名代表候选人登记表》、选票和其它表册;
(九)审定选举工作情况报告表,向上级作出选举工作报告。
乡(镇)选举委员会受市、县(区)选举委员会的委托,办理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五条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选区各有关方面协商推选若干人员组成,分别报各该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划分选民小组;
(二)组织选民学习
《选举法》、本细则和有关选举的文件,做好选举各阶段的宣传发动工作;
(三)办理选民登记;
(四)组织选民提名、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
(五)设置投票站,监制票箱,训练监票员、计票员和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布置召开选举大会;
(六)组织选民投票选举;
(七)向选举委员会汇报选举工作情况和选举结果。
第六条 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和领导小组自行撤销,有关选举的文件、表册和印章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存档。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选举工作机构,对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纠正,作出严肃处理。
有
《选举法》第
四十三条所列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第二章 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以二百名为基数,每二万五千人口增加一名。广州、深圳市的代表名额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以上规定名额总数的百分之十。
(三)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以一百五十名为基数,每四千人口增加一名,最多不得超过四百八十名。
(四)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以三十五名为基数,每一千人口增加一名,最多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名。人口不足一万、居住分散的山区乡,代表名额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以上规定的名额总数的百分之十。